反恐法治视野下反恐情报工作研究——以《反恐怖主义法》第四章为视角

被引:2
作者
赖志晖 [1 ]
胡记超 [2 ]
机构
[1] 福建警察学院警训部
[2] 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
关键词
情报; 反恐; 法治;
D O I
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209
中图分类号
D922.14 [公安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602 ;
摘要
在收集反恐情报时,我国《反恐法》规定:采取技术手段秘密搜取情报时,必须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在情报收集到以后,如果涉及到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时,有保守秘密的法律规定。反恐法的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也是在反恐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对收集到的情报信息,如果有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反恐力量,做好反恐怖袭击预防的准备,如果涉及到其他国家安全的利益,在不违反我国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国际反恐合作等方式,通知相关国家的情报部门。如果在采取技术手段秘密收取情报时,搜集到的信息无关反恐内容且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保密或销毁所搜集到的信息。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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