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决议形成中程序性权利的制度完善

被引:2
作者
王仁富 [1 ,2 ]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2] 上海电力学院经管学院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关键词
股东大会; 决议; 程序性权利;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股东大会决议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是认定决议是否有效的关键要素,而决议的合法性有赖于作为公司组织体成员的股东对股东大会决议过程的参与,决议的正当性也须建立在参与决议过程的股东充分行使程序性权利的基础上。可见,程序是股东大会决议效力问题的关键和核心。然而,现行《公司法》有关股东大会决议形成中程序性权利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影响了决议的效力以及由决议而生的公司法律关系的安定性,因此,需要对以表决权为核心的程序性权利的行使提供更完善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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