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之完善

被引:4
作者
肖爱 [1 ]
吴正鼎 [2 ]
机构
[1] 湖南吉首大学法学院
[2]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严重污染环境罪; 构成; 后果; 生态损害;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规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罪",删去了《刑法》第338条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但是,如果舍弃传统的经济价值核算方式,而生态价值核算尚不具有司法上的可操作性,则"严重污染环境"难以明确,该修正条文将适得其反。保持现有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后果要件,增加对生态损害后果的考量,或具有权宜性,但更符合法制发展的渐进性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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