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商品化

被引:9
作者
齐晓丹
机构
[1]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键词
公众人物; 人格权; 商品化;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在人格权商品化的过程中,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商品化占有重要地位,并具有一定的特点。公众人物人格权商品化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和扩张性;公众人物人格权受到商品化侵害的损害赔偿,应以财产损害赔偿为主,以精神损害赔偿为补充;公众人物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具有可继承性。公众人物可以将其人格权进行商品化利用,但是必须受到限制和规范,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影响社会秩序。公众人物不得代言虚假广告,公众人物中的特型演员具有特殊的注意义务,不得以历史人物形象出现进行商品代言,不得误导消费者。公众人物应当允许平行姓名的合理化商业利用,对公众人物姓名和肖像的适度的商业化模仿行为也要予以容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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