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食品安全法(草案)》第90条的建议

被引:6
作者
周江洪
机构
[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损失额; 主观恶意; 追偿;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我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第90条规定的10倍价款惩罚性赔偿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但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来源以及与现行其他法律之间的衔接来看,该条草案内容仍有修改的余地。建议在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上采用价款和损失额的双重标准,由消费者择一行使;应将惩罚性赔偿限定于食品生产经营者难以证明自己一方没有过失的情形;应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追偿制度,以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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