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私的社会生成机制——以习俗和法律关系为视角

被引:14
作者
岳林
机构
[1] 上海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隐私; 习俗; 信息; 空间; 亲密性;
D O I
10.19862/j.cnki.xsyk.2019.06.010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隐私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制度。它不仅有助于人们维护人格尊严和抵御社会压力,也有助于人群组织或者社会的构成与团结。隐私可以生成为习俗、契约和权利等多种形态。在传统社会,隐私主要以习俗为载体;进入现代社会后,隐私权则成为更主要的隐私制度。出现这一转变的原因在于:信息技术的进步,打破了传统社会阶层之间的信息壁垒;社会物质条件的改善,让人们享有更为独立的私人空间,以及形成了多元化的社会生活场景;人与人之间的亲密性,也因为空间结构以及公私关系的改变,变得越来越淡薄。传统隐私习俗已经不能满足新的社会需求,而隐私权则能更好地适应隐私制度碎片化和个人化的趋势。但是只要人们依然需要社会生活,那么也就需要在人群、组织以及社会范围内分享隐私。因此在现代社会,隐私权不能成为唯一的隐私制度,而隐私习俗依然具有新生的可能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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