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会工作者的角色冲突和义务层级

被引:9
作者
陈步雷
机构
[1]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
关键词
工会工作者; 角色冲突; 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412.0 [党对工人运动的领导];
学科分类号
0302 ;
摘要
工会及其工作者的角色规范和基本义务,直接源于工会的本义、地位、功能等事理逻辑,与人权法、宪法和工会法等法律直接关联;其义务具有道德属性和法律属性。在规范意义上,这种角色和义务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排他性,不得以约定的义务对其形成妨碍或排斥。工会工作者接受雇主的聘任或委托,成为雇主的代表或代理人,并因此从雇主处获得利益,承担约定义务,是不正当、不合法的劳动行为,产生了逻辑性、结构性的矛盾或冲突,应当在立法上予以规范和矫正。即使不考虑这些现象的不法、消极性质,依据义务的规范依据,也足以论证工会工作者因这种兼职而产生的约定义务,在地位、效力、顺序上低于人权法、宪法、工会法给工会所直接规定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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