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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析诉讼欺诈案件的定性
被引:21
作者
:
丁吁平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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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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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丁吁平
杨翠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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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杨翠莲
姚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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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姚岚
机构
:
[1]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
:
人民检察
|
2002年
/ 02期
关键词
:
诈骗;
诉讼欺诈;
行为特征;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采用欺骗的手段,使财产所有人“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而诉讼欺诈是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使被骗人依法强制被害人将财物交给行为人,不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故不能将诉讼欺诈归入诈骗罪类,应单独设立同诈骗罪有本质区别的“诉讼欺诈”罪。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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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7 / 58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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