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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的法学性质讨论
被引:11
作者
:
张文驹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国土资源部北京
张文驹
机构
:
[1]
国土资源部北京
来源
: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
2004年
/ 11期
关键词
:
私法;
公法;
公益;
私权;
行政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62 [矿产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8 ;
摘要
: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前 ,世界各国的《矿业法》本质上都属于“私法”。七十年代以后 ,无论是改立《矿产资源法》还是沿用《矿业法》体例 ,都增加了“公法”内容 ,从而具有了双重性。中国《矿产资源法》的公法内容尚可 ,私法内容单薄 ,因此在本轮修改中 ,矿权制度建设应是重点内容之一。为保护私权 ,首先要对政府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政府主管部门向矿权申请人出让矿权 ,具有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的双重性 ,要研究矿权证书同“工作合同”相结合的做法。为保护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民事侵权者的赔偿责任要作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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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 / 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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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让资源经济研究与应用融入社会.[M].张文驹[著];.中国大地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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