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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的若干问题
被引:7
作者:
陈舒舒
机构:
[1] 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来源:
关键词:
排污权交易;
总量控制;
排污许可证;
初始排污权;
交易规则;
准入条件;
政府;
D O I:
10.14137/j.cnki.issn1003-5281.2004.03.024
中图分类号:
D92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随着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为了解决这一经济学中典型的外部不经济性问题,抑制企业污染成本外溢,实现外部成本内部化,排污权交易便应运而生。它在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条件下,确定环境资源的使用权(即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排污权进行市场交易。排污许可证交易是运用市场机制控制污染的有效手段,与传统的排放标准(排污管制)、排污收费制度相比,排污许可证交易具有诸多优点,它能够有效地控制超总量或超标准排污,促进治污,避免欠量收费和排污价格扭曲。同时,它能降低买卖双方的治污成本,更鼓励厂商采用先进工艺,主动减少污染,促进技术更新,实现公平与效益的统一。此外,它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降低环保当局的管理费用,把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责任科学合理且费用有效地分配到相关的排污者,从而促进改善工业布局,较好地协调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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