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民法总则初探——兼论民事法律行为之规范

被引:4
作者
曾品杰 [1 ,2 ]
机构
[1] 台湾中正大学法学院财经法律系
[2] 台湾中正大学东亚法研究中心
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 相对人; 仲裁机构; 显失公平; 《民法总则》; 意思表示真实; 民法总则; 诉讼时效; 第三人欺诈; 代理人;
D O I
10.16224/j.cnki.cn33-1343/d.2017.06.002
中图分类号
D923.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正>一、中国大陆民法总则之法制特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并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①《民法总则》通过后,大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的规定与民法总则不一致的,立法机关认为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揆诸本部《民法总则》下有十一章,体系上可分为"基本规定"(第一章基本规定)、"民事主体"(第二章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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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 北京大学出版社 , 王泽鉴, 2009
[2]  
台湾"最高法院"1966年度台上字 第1054号判例指出"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