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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WTO框架下内地和香港经贸法律关系的新发展
被引:10
作者
:
李伯侨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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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暨南大学
李伯侨
卢书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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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暨南大学
卢书桃
机构
:
[1]
暨南大学
[2]
暨南大学 广州
[3]
广州
来源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
|
2003年
/ 03期
关键词
:
CEPA;
WTO;
中国内地;
香港;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7 ;
摘要
:
本文运用WTO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规则来审视我国内地与香港刚刚签订的CEPA,对CEPA的利与弊做初步探讨。认为CEPA的签订可以迅速提升国际社会对香港的信心,CEPA的签署只是踏出了建立自由贸易区的第一步。在以后关于CEPA的进一步谈判中,应当充分注意到CEPA文本中业已存在的问题,当务之急是订立详细明确的附则,将解决争端机制规则化,将司法审查引入其中,争取从一开始就成为“规则导向”而非“政策导向”的CEPA,以期建立长期稳定的经济一体化关系,为内地与台湾的一体化提供成功的范本。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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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5 / 27+43 +43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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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共同体法律的制定与执行[M]. 法律出版社 , 王世洲主编,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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