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竞合及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7条与《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之适用关系

被引:51
作者
周江洪
机构
[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产品责任; 食品安全责任; 竞合;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3 ;
摘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了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该条与《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的食品安全责任惩罚性赔偿之间的适用关系,是今后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之一。两者在主观要件、产品类型、损害后果要件以及赔偿数额基准等方面存在不同,适用不同的规范会给涉诉当事人的利益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类产品致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这一情形,两者之间形成了适用规范并存的局面。此时,无法通过"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冲突适用规则解决两者之间的适用关系问题,由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适用亦不符合法理,应当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规定。
引用
收藏
页码:108 / 115
页数:8
相关论文
共 16 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M].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 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奚晓明; 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M].信春鹰; 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4]  
合同法总论.[M].韩世远; 著.法律出版社.2004,
[5]  
法理学.[M].沈宗灵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6]  
刑法学.[M].张明楷编著;.法律出版社.1999,
[7]   侵权责任法与特别法及司法解释关系的法解释学思考 [J].
刘士国 .
政法论丛, 2009, (06) :44-48
[8]   惩罚性赔偿的立法选择 [J].
张新宝 ;
李倩 .
清华法学, 2009, 3 (04) :5-20
[9]   对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惩罚性赔偿金制裁恶意产品侵权行为的探讨 [J].
杨立新 .
中州学刊, 2009, (02) :67-72
[10]   赔偿责任竞合研究 [J].
傅鼎生 .
政治与法律, 2008, (11) :7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