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授权报复机制被称为WTO的最后救济手段。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授权报复的程度应与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相等。然而经济学研究已经表明,授权报复的程度很难与利益丧失程度严格相等。而在外国销售公司法一案中,DSB改变了对授权报复程度的既有解释,将"相等"程度解释为一个"恰当"的区间,希望以此来促进DSB裁决的履行。然而,由于在授权报复机制中存在的"囚徒困境",借助"恰当"的报复程度来促进DSB裁决的履行的初衷恐怕很难实现。只有通过引入第三方力量或者多次博弈来破解"囚徒困境",才能实现"恰当"报复所希望达到的"促进履行"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