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制度改革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被引:13
作者
黄小虎
机构
[1] 中国土地学会
关键词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城市规划区; 土地补偿费; 国家所有; 纯农区; 征地制度改革; 被征地农民; 土地一级市场; 土地;
D O I
10.16110/j.cnki.issn2095-3151.2008.31.006
中图分类号
F301 [土地经济学];
学科分类号
082802 ; 1204 ; 120405 ;
摘要
可以考虑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国家垄断不等于政府垄断,国家可以委托有关公司代为行使土地所有权,并服从政府管理)。这里,要重点解决好农民的补偿、安置问题。在城市规划区外(或者叫做纯农区)也有很多集体建设用地,应允许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可以出让,可以出租,可以入股。不管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都由政府按统一的办法管理。土地作为主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的财产,应该允许农民凭借这个财产权参与分配。放开规划区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就会自然形成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价格,参照这个价格给被征地农民以补偿,比较合理。土地换社保只能解决一代人的最低社保问题,不能保障农民的就业和后代的生计。留地,既可解决农民就业,获取劳动收入,又可使农民凭借土地权利,获取财产性收入;既可解决被征地那一代农民的问题,又可解决他们的子孙后代的问题,使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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