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隐私利益的产生和本质来理解中国隐私权制度的特殊性

被引:34
作者
吴伟光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隐私; 隐私权; 大数据;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隐私利益的产生与竞争有直接的关系,是社会成员在竞争过程中对独占信息利益的追求而产生的利益关切。而人类为了竞争的目的又形成了合作性的社会群体,在某一社会群体中既有竞争关系也有合作关系,隐私权便是对社会成员在某一社会群体中的合法的隐私利益的保护。由于社会群体的形成、发展和竞争环境的不同,美国和欧洲国家形成了明显不同的隐私权观念和制度设计。美国是从下到上的对隐私的弱保护模式,表现为区块立法的功利主义特征。而欧洲是从上到下的对隐私的强保护模式,表现为统一立法的自然权利主义特征。中国的隐私权制度既不同于美国的模式,也不同于欧洲的模式,其目标是为了提高中国社会的整合程度和治理效率,降低社会内生成本以构建公平和和谐的社会,尤其是在大数据技术背景下,更应该有自己的特征和价值观。
引用
收藏
页码:50 / 63
页数:14
相关论文
共 10 条
[1]   大数据技术下个人数据信息私权保护论批判 [J].
吴伟光 .
政治与法律, 2016, (07) :116-132
[2]   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 [J].
张新宝 .
中国法学, 2015, (03) :38-59
[3]   我国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 [J].
张新宝 .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0, 18 (02) :11-16
[4]  
言论的边界[M]. 法律出版社 , (美) 刘易斯 (Lewis, 2009
[5]  
中国大历史[M].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 (美) 黄仁宇, 2008
[6]  
社会学[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美) 波普诺, 2007
[7]  
发展经济学[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杨小凯著, 2003
[8]  
人格权法[M]. 法律出版社 , 王利明等编著, 1997
[9]  
Prosser's "Privacy" and the German Right of Personality: Are Four Privacy Torts Better than One Unitary Concept?[J] . Paul M. Schwartz,Karl-Nikolaus Peifer.California Law Review . 2010 (6)
[10]  
http://ssrn.com/abstract=1401357,pp.288-2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