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碳排放权的物权属性

被引:24
作者
杜晨妍
李秀敏
机构
[1] 东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关键词
碳排放权; 物权属性; 他物权; 准物权;
D O I
10.16164/j.cnki.22-1062/c.2013.01.036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用物权理论去分析和解决大气环境容量问题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制度诉求。传统物权客体选择机理以及既有权利类型的缺失,是碳排放权物权客体化的瓶颈。笔者从立法论的视角,论证了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属性,并提出准物权理论在划分自然资源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之间以及使用权人之间的利益、权利、义务的边界方面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应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准物权理论,明确其属于他物权中一项独立的权利类型,并通过立法手段将准物权纳入物权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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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01) :12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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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 (02) :167-172
[4]   准物权的理论问题 [J].
崔建远 .
中国法学, 2003, (03) :74-83
[5]  
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法律问题研究.[M].韩良独; 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6]  
物权法论.[M].史尚宽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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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权法律制度研究.[M].江平主编;姚新华等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