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故意概念的评析与重构

被引:31
作者
贾宇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犯罪故意; 我国刑法; 犯罪构成; 社会危害性认识; 行为犯; 违法性认识; 概念; 思维形式;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上述概念是我国关于犯罪故意的法定概念,也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犯罪故意概念的通说。比之英、美刑法和德、日刑法上的犯罪故意概念,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故意概念有一个根本性的历史进步:将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价值评判纳入了犯罪故意的概念,力图将犯罪故意区别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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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8 条
  • [1] 对“明知必然发生而放任发生”的再认识
    林亚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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