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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性平行进口中的侵犯商标权认定
被引:1
作者
:
胡宓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胡宓
机构
:
[1]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13年
/ 22期
关键词
:
不正当竞争行为;
秘密;
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
维多利亚;
澳大利亚;
平行进口;
商标侵权;
商品;
案外人;
商标权人;
被告;
商标权利用尽;
反不正当竞争法;
相关公众;
非典型性;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13.22.025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D923.43 [商标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1 ;
030105 ;
摘要
:
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未经本国商标所有权人或商标使用权人许可,从境外进口经合法授权生产的标有相同商标的同类商品的行为属于商标平行进口。若母公司是商标商品制造商,子公司是商标权管理公司,他们之间有内在的关联关系,此时从母公司进口商品就不属于典型的商标平行进口。在非典型性平行进口国际贸易中,进口商超出母公司的许可范围销售商标商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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