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标准:“重要程度”还是“影响范围”?

被引:55
作者
封丽霞
机构
[1]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
关键词
中央立法权; 地方立法权; 划分标准; 重要程度; 影响范围;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我国目前主要是把立法事项的"重要程度"作为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标准。从立法实践来看,这种划分标准不仅容易造成中央立法在某些事项上的"虚置"与"空缺",而且更容易造成地方在一些亟需以地方立法形式加以调整的事项上的"不作为"、"难作为"或"乱作为"。根据现代立法民主化与科学化原则,并且参照国外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经验,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事项的划分应合理引进"影响范围"的标准和方法。
引用
收藏
页码:37 / 49
页数:13
相关论文
共 21 条
[1]  
府际关系论.[M].杨宏山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2]  
加拿大政府与政治.[M].(加)沃尔特·怀特(WalterL.White)等著;刘经美;张正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  
宪法学导论.[M].张千帆著;.法律出版社.2004,
[4]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M].任东来等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5]  
地方财政学.[M].孙开主编;.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6]  
税法专题研究.[M].刘剑文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7]  
法国财政制度.[M].财政部《财政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编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
[8]  
美国财政制度.[M].财政部《财政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编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
[9]  
立法法研究.[M].李步云主编;.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
[10]  
国外财政考察与借鉴.[M].财政部国际合作司编;.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