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的类型划分及其私法效力

被引:20
作者
柳经纬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标准类型; 合同法; 侵权法; 私法效力;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7 [科学技术管理法令]; D923.6 [合同法];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30105 ;
摘要
不同类型的标准进入私法领域的路径与效力存在差异。强制性标准以及被法律引用而获得强制性的推荐性标准,依据法律的规定进入私法领域,对法律调整民事关系、规范民事行为发挥作用。推荐性标准(除被法律引用外)、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只能通过当事人的约定进入私法领域发挥作用。这种差别导致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适用的私法领域不同:前者既可进入合同法领域,成为违约行为事实认定的依据,又可进入侵权法领域,成为侵权行为事实认定的依据;后者只能进入合同法领域,成为违约行为事实认定的依据,而不能进入侵权法领域,成为侵权行为事实认定的依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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