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与《巴黎协定》的适配问题研究

被引:7
作者
赵俊
机构
[1]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巴黎协定》; 透明度框架制度; 环境法; 温室气体排放信息;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6.08.010
中图分类号
D63 [国家行政管理]; D922.68 [环境保护法]; D996.9 [国际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1204 ; 120401 ;
摘要
从当前的签署国家数和"双55"生效规则看,《巴黎协定》于2017年4月21日前生效已无悬念。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如何消除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与《巴黎协定》透明度框架制度的适配障碍,是我国必须面对的紧迫问题。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在环境信息公开的理念、信息公开的范围,特别在是否将"温室气体排放信息"作为主动公开的对象等方面,与《巴黎协定》透明度框架制度存在明显冲突。制定新的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细则只能解决信息公开的理念问题,且它们的立法的时机很不成熟,而修改《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又受立法权限的制约,只有由国务院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暂行条例》,才能在短时间内既解决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与《巴黎协定》透明度框架制度间的适配问题,又一揽子解决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中遭遇的其他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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