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义劫机事件的“过失”论证

被引:3
作者
郝秀辉
机构
[1]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恐怖主义劫机; 注意义务; 可预见性风险; 补偿基金;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9 [国际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摘要
航空器经营人或所有人对我们每一个人都负有航空安全注意义务,该种义务来源于立法、判例、规章或习惯。对于恐怖主义劫机事件,依据现有航空技术和历史经验应该能够有效地预防而未能预防或未能回避劫机损害的发生,就产生过失赔偿责任,且该种过失责任因恐怖主义劫机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无法免责。限制性补偿基金的出现对无限制赔偿的过失责任造成了冲击,不仅可能存在合宪性问题,而且也在实质上影响了传统侵权的诉讼途径,更重要的是补偿使受害人面临了一个魔鬼的选择:是选择有保证的部分基金补偿的途径,还是选择较长期的更加不确定的诉讼途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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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原则[M]. 中国法制出版社 , 王卫国著, 2000
[3]  
日本侵权行为法[M]. 法律出版社 , 于敏著, 1998
[4]  
牛津法律大辞典 .2[英]戴维M沃克,邓正来等译. 光明日报出版社 . 1988
[5]  
Opinion and Order Denying Defrendants’motion to dismiss,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2 A.K.Hellerste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