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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需要“直接喊停权”
被引:3
作者
:
韦业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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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广西北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韦业
汪荣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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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西北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汪荣礼
李世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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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西北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李世彬
机构
:
[1]
广西北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来源
:
环境保护
|
2010年
/ 10期
关键词
:
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
环评;
执法者;
超标排污;
行政处罚;
法律制裁;
调查取证;
D O I
:
10.14026/j.cnki.0253-9705.2010.10.014
中图分类号
:
X321 [区域环境规划与管理];
学科分类号
:
083305 ;
1204 ;
摘要
:
<正>在当前环保执法过程中,环保法律法规给环境执法人员的是一种"软"执法权力,并没有赋予环境执法人员直接要求环境违法者当场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的权力,笔者暂且称之为"直接喊停权"。环境执法者只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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