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初探

被引:38
作者
王健
机构
[1]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副教授 博士后研究人员浙江杭州
关键词
反垄断法; 私人执行; 执行模式; 执行主体; 执行途径; 执行方式;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7.02.015
中图分类号
D91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立法和实践始于美国。20世纪90年代末期特别是21世纪以来,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必然选择。私人执行模式有直接执行模式和“审决前置”执行模式之分,但直接执行模式是主流模式。对于私人执行主体的确定,世界上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损害”标准,另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影响”标准,“影响”标准代表着未来的发展方向。在理论上,任何反垄断违法行为都可以成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对象,但实践中有一定的局限性。诉讼是私人执行反垄断法的主要途径,而损害赔偿和禁令则是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主要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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