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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应恢复迁徙自由
被引:27
作者
:
岳智明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岳智明
机构
:
[1]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来源
:
河南社会科学
|
1999年
/ 04期
关键词
:
迁徙自由;
市场经济;
社会公平;
社会稳定;
户籍政策;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摘要
:
我国1954 年宪法曾明确规定公民的迁徙自由,但由于各种原因,后来的三部宪法均未再规定迁徙自由。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宪法恢复迁徙自由势在必行。作者认为,确认和保障迁徙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既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缩小城乡差别,同时对维护社会稳定也是利大于弊。所以,我国宪法应尽早恢复迁徙自由,并以此为指导思想改革现行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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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9 / 61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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