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探索
学术期刊
新闻热点
数据分析
智能评审
立即登录
论渔业权的法律构造、物权效力和转让
被引:6
作者
:
崔建远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崔建远
机构
:
[1]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来源
:
政治与法律
|
2003年
/ 02期
关键词
:
渔业权;
法律构造;
物权效力;
渔业权转让;
D O I
:
10.15984/j.cnki.1005-9512.2003.02.012
中图分类号
:
D922.4 [农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
030107 ;
摘要
:
我国渔业法未沿袭渔政主管机关———渔会———渔民三层结构的渔业权主体模式,舍去了共同渔业权或专用渔业权———入渔权的法律构造,而是采取了由渔政主管部门直接将渔业权授予渔业经营者的制度,由此导致了渔业权的取得方式、渔业行政管理、渔业权的排他性以及优先性等方面的变化。我国现行渔业法完全禁止捕捞权的转让,过于僵硬,可以承认若干例外,以满足实际需要。
引用
收藏
页码:75 / 86
页数:12
相关论文
共 2 条
[1]
自然资源[M]. 商务印书馆 , (英)朱迪·丽丝(JudishRees)著, 2002
[2]
公害对渔业权造成侵害之民事救济. 何世全. 台湾海洋大学海洋法法律研究所 . 1991
←
1
→
共 2 条
[1]
自然资源[M]. 商务印书馆 , (英)朱迪·丽丝(JudishRees)著, 2002
[2]
公害对渔业权造成侵害之民事救济. 何世全. 台湾海洋大学海洋法法律研究所 . 1991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