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立高校与政府法律关系的变迁

被引:16
作者
湛中乐
高俊杰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公立高校; 办学自主权; 高等教育;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G649.21 [教育改革与发展];
学科分类号
040106 ;
摘要
新中国成立以后至1978年,公立高校作为政府部门的附属,在人、财、物的分配和使用上,甚至在教学和科研学术事务中,几乎没有自主权。1978年以后,公立高校办学自主权提出并逐步扩大。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颁布,不仅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政府管理部门的权限分工,并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的七大自主权利,从而确立了高校作为独立法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律基础。今后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是:为公立高校办学自主权落实与进一步扩大,应厘清大学与政府各自的权责范围,将应该由政府承担的责任归于政府,把应该赋予大学的权利归于大学,努力寻求政府控制与大学自治之间的应有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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