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典中代理制度的类型与体系地位

被引:9
作者
尹飞
机构
[1]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代理; 隐名代理; 中国民法典;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15.09.002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代理意味着代理人代本人发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与本人自己的行为并无差异,从而变动本人所处之法律关系。因此,法律对代理的规定应当仅限于直接代理,我国民法典不应对间接代理进行规定。隐名代理应当与显名代理一并作为代理的一般规则纳入民法典总则当中,而非仅适用于涉外领域。不公开本人的代理不应规定在民法典总则中,而应当作为委托合同的特殊效力规定在合同法分则中。代理制度应当作为法律行为制度的一部分规定在民法典总则中,而不能与法律行为并列规定。
引用
收藏
页码:12 / 23
页数:12
相关论文
共 22 条
[1]  
民法总论.[M].陈华彬; 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2]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M].王利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5,
[3]  
民法总论.[M].梁慧星著;.法律出版社.2004,
[4]  
德国民法通论.[M].(德) 拉伦茨; 著.法律出版社.2003,
[5]  
民法总则研究.[M].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6]  
民法总则研究.[M].李开国著;.法律出版社.2003,
[7]  
外国民商法精要.[M].谢怀栻著;.法律出版社.2002,
[8]  
欧洲合同法.[M].(德)海因·克茨(HeinKotz)著;周忠海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
[9]  
民法总论.[M].梁慧星; 著.法律出版社.2001,
[10]  
民法学原理.[M].张俊浩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