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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中本人可归责性的认定及其行为样态
被引:19
作者
:
吴国喆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吴国喆
机构
:
[1]
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来源
:
法学杂志
|
2009年
/ 30卷
/ 04期
关键词
:
表见代理;
可归责性;
弹性化处理;
行为样态;
D O I
:
10.16092/j.cnki.1001-618x.2009.04.010
中图分类号
: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表见代理制度中本人的可归责性是其承担履行责任的正当性依据,其特点是并不以主观过失为必要,而是以过失为中心上下挪动。对本人可归责性的认定,必须斟酌多种因素特别是结合相对人的信赖合理性进行弹性化处理。本人可归责性的行为样态表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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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5 / 67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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