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中本人可归责性的认定及其行为样态

被引:19
作者
吴国喆
机构
[1] 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表见代理; 可归责性; 弹性化处理; 行为样态;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09.04.010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表见代理制度中本人的可归责性是其承担履行责任的正当性依据,其特点是并不以主观过失为必要,而是以过失为中心上下挪动。对本人可归责性的认定,必须斟酌多种因素特别是结合相对人的信赖合理性进行弹性化处理。本人可归责性的行为样态表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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