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知道”的刑法界说

被引:54
作者
陈兴良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明知; 应当知道; 刑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应知”或者“应当知道”指的都是明知,因而属于故意的范畴,但“应当知道”容易误解为不知,而认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为此,应当引入推定故意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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