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探索
学术期刊
新闻热点
数据分析
智能评审
立即登录
信托义务是投资基金立法的核心
被引:1
作者
:
周成建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周成建
机构
:
[1]
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
:
经济导刊
|
2002年
/ 10期
关键词
:
信托基金;
忠实义务;
信托义务;
基金管理公司;
信托法;
金融法;
受托人义务;
投资;
财政管理;
信托财产;
信托资产;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28 [金融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投资基金在美国被称为“共同基金”(MutualFund),英国称为“单位信托基金”(Unit Trust),日本和台湾地区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基金各方当事人——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一向被称为“投资基金三角”,他们之间靠基金契约以及托管协议来调整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所有权、经营权和保管监督权三权分立的结构关系中,信托义务是最为关键的制度。信托义务(Fiduciary Duty)来
引用
收藏
页码:12 / 16
页数:5
相关论文
未找到相关数据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