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附条件遗嘱的调整规则

被引:9
作者
李红玲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关键词
附条件遗嘱; 高度自决性; 非真正条件; 溯及力;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5 [继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遗嘱是无相对人的高度自决性的单方终意处分,对其附加条件后的效力调整应确立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则。遗嘱不仅可以附加生效条件,而且应该允许附加解除条件,以避免实务和立法上的矛盾。作为条件的事件仅需在遗嘱订立时尚不能确定即可,无需待遗嘱人死后才能确定。对遗嘱条件的合法性判断应结合动机与目的等作总体评价;判断条件合法性的时间节点应以继承开始之时为准。在遗嘱附加的条件成就与否受制于遗嘱人之外的人之意思时,须特别注意其不能与遗嘱的高度自决性相抵触。当遗嘱附加了非真正条件时,对其效力的认定应保持足够的谦抑,尽量实现遗嘱人的真意。在继承开始后、条件成就前,附条件权利人的期待权及其期待实现的权利都不得继承或转让。在我国,相关遗嘱处分应自条件成就时始生效果,但遗嘱人可以确定条件成就的溯及力。在司法实务中,应注意将遗嘱所附条件与遗嘱订立原因、遗嘱人的期望、遗嘱所附义务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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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中德情妇遗嘱案的比较和评析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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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2008, (04) :179-189
[3]   遗嘱解释的三个问题 [J].
郭明瑞 ;
张平华 .
法学研究, 2004, (04) :70-80
[4]  
期待权研究导论[J]. 申卫星.清华法学. 2002(00)
[5]   附条件或附期限遗嘱的法律效力 [J].
尹田 .
政治与法律, 1986, (01) :26-29
[6]  
德国继承法[M]. 法律出版社 , (德) 阿门特, 2015
[7]  
德国继承法[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弗兰克, 2015
[8]  
德国民法典[M]. 法律出版社 , 陈卫佐, 2014
[9]  
奥地利普通民法典[M]. 清华大学出版社 , 奥地利宫廷汇编委员会, 2013
[10]  
遗嘱制度论[M]. 法律出版社 , 李岩,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