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保险法上危险增加的类型化与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被引:15
作者
徐卫东
高宇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2] 吉林大学法学院 吉林 长春
[3] 吉林 长春
关键词
保险法; 危险增加; 通知义务;
D O I
10.15939/j.jujsse.2002.02.009
中图分类号
D922.284 [保险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保险法设置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以对保险人因危险增加所致的不利益进行救济。危险增加因是否可归责于义务人而有不同类型,并因此有不同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对此规定显有缺漏。其规定对投保人不仅苛刻,且难合生活的逻辑,应在借鉴他国保险法基础上通过法律解释或修订立法来加以解决。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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