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程性信息的本质——以上海市系列政府信息公开案为例

被引:34
作者
杨登峰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信息公开; 过程性信息; 未制成信息; 例外不公开;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3.03.006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过程性信息不公开条款"逐渐成为政府信息例外不公开的第三条款。在这一条款的适用中,人们常常错误地将政府信息等同于行政决策或行政决定,将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过程等同于行政决策或行政决定的作出过程,从而将行政决策或行政决定作出之前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全部认定为过程性信息。过程性信息实质上指尚未制作完成的非正式、不完整因而不具有使用价值的信息,它仅着眼于每个政府信息自身的形成状态而非行政决策或行政决定的全过程。"过程性"这一概念并未准确反映这种信息的本质,应以"未制成"代之。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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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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