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法查明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5
作者
刘萍
机构
[1] 西北政法学院国际法系
关键词
域外法查明; “法律说”; “事实说”;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目前,我国的域外法查明制度过于原则、简单,亟待重构。在重构中,我国应采用域外法“特殊法律说”;对域外法的查明应分三个阶段进行,不同阶段责任主体不同;法院和当事人可通过多种途径查明域外法;对查明的域外法应经确认程序予以认定;在域外法查明的第三阶段,法官尽到勤勉义务仍不能查明时,即可认定为域外法不能查明;域外法不能查明的,可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类似的法或直接适用中国法或适用一般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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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苏 .
法治论丛, 2004, (01) :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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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 .
法律适用, 2003, (Z1) :9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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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瀚 .
法学杂志, 1997, (06) :38-39
[4]  
中国国际私法理论与立法.[M].于飞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5]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M].齐湘泉主编;.人民出版社.2003,
[6]  
国际私法.[M].黄进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
[7]  
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M].(英)J.H.C.莫里斯(J.H.C.Morris)主编;李双元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