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的解释标准——《民法总则》第142条评释

被引:16
作者
朱晓喆
机构
[1]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意思表示解释;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规范性意思;
D O I
10.16224/j.cnki.cn33-1343/d.2017.03.005
中图分类号
D923.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民法总则》第142条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并采取不同的解释规则。前者要侧重相对受领人可理解的意义,后者侧重追求表意人的真意。本条规定首次在我国民法上统一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并且明确解释意思表示应考量的因素包括:所使用的词句、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因素作为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指引,但这些因素或方法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优先顺序,应依赖当事人和裁判者结合具体情事进行运用和判断。此外,意思表示解释广义上还包括补充性解释,是对于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的漏洞填补。法律行为补充性解释的目标是查知当事人"假设的规范性意思"。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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