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公司诉比利时案的裁决评析

被引:1
作者
戴正清
吴岚
机构
[1]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关键词
平安公司诉比利时案; 双边投资协定; 溯及力;
D O I
10.13680/j.cnki.ibr.2016.05.008
中图分类号
D910 [各国法律综合汇编]; D996 [国际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1407 ;
摘要
平安公司诉比利时案仲裁庭最终以无管辖权为由裁决不予受理。关于管辖权的认定,主要围绕2009年中国与比利时—卢森堡的双边投资协定是否可适用其生效之前的争议展开。仲裁庭先后从条约的解释原则、非溯及既往原则、在先案例和替代性BIT展开,再结合本案,探讨该协定的属时管辖权问题,最后以该协定的众多条款均不能证明其可适用于生效前发生的争议为由,裁决仲裁庭对本案无管辖权。看似有理有据,但在分析过程中逻辑并不严谨,对该协定第8条第(1)款、第(2)款及第10条第(2)款的真实含义也并未作深入探究。其实,该协定能够适用于其生效前已完成通知但尚未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争议才是更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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