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法中以“新型责任”弥补“行政责任”缺陷的思考

被引:36
作者
韩志红
机构
[1] 天津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教授
[2] 天津
关键词
经济法; 行政责任; 新型责任; 经济责任; 调整机制;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3.02.002
中图分类号
D92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在经济法中使用行政责任范畴 ,限制了法院实施经济法的职能 ,不利于经济法实现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 ;而使用“新型责任”(暂称为“经济责任”)范畴 ,既有利于确立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 ,也有利于经济法实现其调整机制的创新。它较之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具有其特殊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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