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非保本理财业务的投资者法律保护——以英美法系国家的“信义义务”为借鉴

被引:8
作者
陈学文
机构
[1] 广东金融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
关键词
非保本理财产品; 风险转移; 投资者保护; 信义义务; 银行义务;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2.07.004
中图分类号
D922.28 [金融法]; F832.2 [银行制度与业务];
学科分类号
摘要
通过提高非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发行占比,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主要风险实现由银行向投资者转移,不同的收益风险分配模式需要不同的投资者保护制度。非保本理财业务的投资者保护重点在于合理权利义务配置下的对银行义务的设定。非保本理财业务的信托化趋势下,可以英美衡平法上的信义义务对非保本理财产品实行差别化监管,实现由以资本为核心转向以投资者保护为中心,并在市场准入机制、规范格式合同、细化信息披露规范、加强理财资金的投资管理、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加强对商业银行义务的法律规制,真正做到"卖者有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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