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来债权让与

被引:10
作者
申建平
机构
[1]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债权让与; 未来债权; 应收款;
D O I
10.19667/j.cnki.cn23-1070/c.2007.03.015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以未来债权作为融资手段具有现实债权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现代多数国家都承认未来债权让与的效力。基于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及国际贸易融资中对于以未来债权让与作为贷款的担保有不断增长的实践需要,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对未来债权让与予以规定,应是必然。但对未来债权让与的效力准则及其适用领域应予以限制,并应引入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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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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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远 .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 (05) :9-14
[2]  
合同转让论.[M].杨明刚; 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  
欧洲合同法.[M].(德)海因·克茨(HeinKotz)著;周忠海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
[4]  
科宾论合同.[M].(美)A.L.科宾(ArthurLintonCorbin)著;王卫国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