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政府信息知情权和起诉权已经成为困扰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的现实难题。由于缺乏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实践中普遍选择了消极承受的方式。本文首先归纳了滥用政府信息申请权的特点,考察了域外的立法经验,以此说明对滥用知情权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次论证了知情权在主体、客体和行权方式上的法律属性,揭示出知情权被滥用存在着制度上的因素。第三部分则从权利行使的目的、权利行使的方式及权利行使的界限三个方面论证了知情权滥用的界定标准,并确定了行政程序中的规制方式。对滥用知情权进行规制的最为有效的方式应当是在诉讼程序之中,本文剖析了通过原告资格进行规制的缺陷和悖论,明确应当从是否缺乏诉的利益、诉讼目的是否正当、是否有悖诚信几个方面对起诉行为进行审查,并最终决定是否应当驳回起诉。为了在保障知情权与限制权利滥用之间寻求平衡,基于既判力的规定,对于被认定滥用知情权的当事人再行提起同类诉讼必须履行说明义务,否则,应当同样视为对起诉权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