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

被引:10
作者
黄道丽
金波
机构
[1]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信息网络安全公安部重点实验室
关键词
电子证据; 取证; 鉴定; 可采性与证明力;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5.13 [证据制度];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030609 ;
摘要
新的刑事诉论法将电子证据确立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其可采性和证明力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首要问题。规范化电子数据取证过程是审查其可采性的前提,而电子数据鉴定将向完整性、真实性、系统功能等专业检测与深度分析转变,从而延伸审判者对电子数据专业问题的认识能力,进一步提升电子数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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