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法中的知情同意原则及我国的立法思考

被引:17
作者
赵西巨
王瑛
机构
[1] 山东中医药大学人文社科学院
[2] 山东中医药大学人文社科学院 山东济南 
[3] 山东济南 
关键词
知情同意; 美国法; 立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71.2 [];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基于对患者自主权和自我决定权的尊重,美国法要求医师在实施医疗干预措施前必须向患者尽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向患者披露一位理性的患者意欲了解的对患者的医疗决定具有实质性(决定性影响)的风险和信息,除非存在紧急情形、医疗特权和权利放弃的例外情形。如果医方违反知情同意原则,患者可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下获得救济。探讨了美国医学法中知情同意原则的法理根据、医师的信息披露义务、患者为保护知情同意权可供选择的诉因和救济途径,分析了美国法的司法和立法实践对我国的启示,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进行了思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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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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