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权力本位到公共利益理念——中国环境法律制度的理念更新

被引:14
作者
王小钢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环境法律制度; 行政权力; 环境公共利益; 共同善;
D O I
10.16493/j.cnki.42-1627/c.2010.05.005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我国当前环境法律制度以行政权力为本位,缺乏清晰的生态社会愿景和法律理想图景,轻视公众的社会理性和合作本能。环境公共利益是所有社会主体共同创造并仅由自然人成员享受的一种共同善。环境公共利益具有创造主体的共同性、受益主体的普惠性和自然人独立享受性的特征。公民和政府都是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表。因此,我们应当根据环境公共利益理念更新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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