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物行政行为

被引:13
作者
马怀德
解志勇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对物行政行为; 竞合; 行政主体; 相对物; 行政命令; 行政权主体;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 制定规范性文件; 抽象行政行为; 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所有权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3 [行政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一、导言 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首次正式使用了“具体行政行为”概念。这一概念的出现,对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和实务产生了重要影响。首先,解决了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审查对象问题;其次,形成了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成为行政法学关于行政行为最重要的分类之一;第三,严格限定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成为决定受案范围的诸多变量中最重要的一个。[1]从某种意义上讲,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认识和研究,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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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 [1] 论公益诉讼
    解志勇
    [J]. 行政法学研究, 2002, (02) : 40 - 48
  • [2] 行政法学总论[M]. 法律出版社 ,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HartmutMaurer)著, 2000
  • [3] 德国普通行政法[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德)G.平特纳著,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