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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救济途径研究
被引:21
作者
:
刘星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刘星
李娜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李娜
机构
:
[1]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2]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河北石家庄
来源
:
河北法学
|
2006年
/ 01期
关键词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临时性救济渠道;
D O I
:
10.16494/j.cnki.1002-3933.2006.01.031
中图分类号
:
D922.14 [公安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
030602 ;
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确定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公安部的部门规章随即取消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程序,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这使得关系到交通事故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的责任认定没有救济途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旦错误,将会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危害。从理论与实践上分析研究了交通安全法的这一弊端,提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救济途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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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34 / 140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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