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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监督的司法化
被引:14
作者
:
李树忠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李树忠
机构
:
[1]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来源
:
政法论坛
|
2003年
/ 02期
关键词
:
宪法;
法律性;
宪法监督;
司法化;
议会至上;
多数民主;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摘要
:
我国宪法确立了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模式 ,实践证明 ,这是一个失效的制度设计。失效的根本原因不在于宪法监督程序不完善 ,而在于这一模式背离了宪法监督的本质。宪法监督是多数民主的“制动器” ,唯有司法化的监督才能担此重任。司法性宪法监督与“议会至上”、“多数民主”是可以调和的。宪法是法律 ,然后才是最高法律 ,宪法的法律性也意味着宪法可以而且应当由司法化的机关加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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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0 / 35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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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M].(荷)马尔赛文(Maarseveen;H.Van);(荷)唐(Tang;G.Vander)著;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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