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立法原理:对哈耶克法治理论的重构与反思

被引:3
作者
朱振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法治; 超立法原理; 自然权利;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哈耶克的法治观是由自发秩序理论衍生而来的,法治原理的根基在于建立在无知论之上的自生秩序理论。由此法治之法才是真正的法律,即保障自由的法律。于是,没有法治也就没有真正的自由。哈耶克法治理论的局限性首先在于,它误解了法实证主义的社会命题与分离命题,对法实证主义的法治观进行了极端的解读;其次,他的法治三原则无法直面真实的法律实践,而且排除了权利,也无法有效实现控制权力之专断行使的目的。因此,这种古老而空泛的法治理论也许只能作为一种政治理想而存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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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9 / 83+173 +173-174
页数: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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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1]  
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M]. 三联书店 , (英)F.A.冯·哈耶克著, 2003
[2]  
海耶克论自由与法治 .2 石元康. 二十一世纪 . 1999
[3]  
Dialogue of the Common Laws .2 Thomas Hobb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