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规划程序的不足与立法展望——以《行政程序法》之规划程序建构为基点

被引:4
作者
郭庆珠
机构
[1]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行政规划; 程序不足; 立法展望;
D O I
10.16637/j.cnki.23-1360/d.2010.05.017
中图分类号
D922.11 [行政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行政规划程序的不足主要包括公开性不够、民主性不足以及监督性不强等。学界对未来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时是否规定行政规划程序和如何规定这一程序是有争论的。可以采取集中基础上的分散立法模式,由《行政程序法》规定基本制度,由单项立法规定具体的制度,同时应引进德国的规划确定程序。规划确定程序由于具有"集中事权"的效力而与现有的制度架构有根本的不同,既保证了公开、民主和监督的要求,又能保证行政效率,从综合的因素进行考量我国有必要确立这种制度。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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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2002年年会综述 [J].
王万华 .
行政法学研究, 2002, (04) :90-96
[3]  
行政程序研究[M].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姜明安主编, 2006
[4]  
英国行政法[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王名扬著, 1987
[5]  
THE LEGALIZATION OF PLANNING WITHIN THE GROWTH OF THE ADMINISTRATIVE STATE[J] . Richard O. Brooks.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 . 1979 (1)